非遗传承人共聚深澳文化园 探讨非遗产业化方向与合作前景******
为推进深圳与澳门在非遗文化方面的合作与发展,十八届文博会深澳国际文化科技园分会场近日举行了非遗+文化专题研讨会。非遗大师、深澳两地专家等参与了对话研讨,围绕以“非遗作为城市文化符号的发展机遇”、“非遗产业化”、“非遗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为议题,并以澳门为例探讨城市文化品牌独特蓝本,基于非遗产业化命题,探索“中国新高定”“东方高定”的发展契机,追溯传统文化在当代焕发的新生意义。
研讨会现场,深澳国际文化科技园总经理肖莹洁分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概况与机会。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全面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政策频出。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众多,可达3000多项,主要集中在传统技艺、传统戏剧、传统音乐舞蹈和传统美术民俗等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以及产业化利用的方式有很多方面,可分为“非遗+旅游、非遗+村镇街区、非遗+饮食、非遗+民宿”等与城市建设相关,以及“非遗+研学、非遗+文博、非遗+文创产品”等与产业发展相关,“非遗+节庆、非遗+演艺”等与文化建设相关等方向。
澳门青年领袖议会会长蔡强在视频讲话中表示,澳门非遗是城市文化符号和中西融合生活方式的共同体现。澳门在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保护力度非常好,这凸显了澳门在保全中西文化交融的成果,充分体现了澳门在粤港澳大湾区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这一独特而重要的文化地位。
据蔡强介绍,澳门比较有名的非遗项目,比如土生葡人表演的土生葡语话剧、舞醉龙,澳门中西融合的各类节庆以及澳门的特色美食,都独具风味和城市吸引力。在澳门,土生葡语依然是重要的沟通语言,融合了马来语、粤语、英语,还有西班牙语,同样是中西文化融合的代表。在每年澳门举办的各类艺术节上,必然会有一个给土生葡人保留的节目。与中华文化相关的非遗就是粤剧、说唱等等,也都深入到了澳门文化保护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来说,大概保留了多达5万多首。
深圳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遗部主任赵婷婷表示,深圳非遗和文创呈现出年轻和创新的城市特点。深圳最年轻的一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今年只有19岁。她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在非遗发展上的一个特色是非常活泼年轻、敢于创新,更加融入产业化,这在全国的非遗发展路径上,都是比较少有的现象。大湾区城市更加包容、产业发达,在这些城市生根发芽的非遗基因,能够很好地与文创、研学、文旅、产业充分结合,能够与当下新一代的年轻人更好地对话。
国家级非遗项目广彩代表性传承人、80后工艺美术师何静仪表示,非遗技艺要成为满足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种方式,需要研发创新和工艺创新,挖掘消费需求,实现非遗产业化。
比如,广彩大多是收藏品,在技艺实现和难度上,都不太可能是普通消费价格。何静仪在降低成本、匹配年轻人消费习惯上构思广彩在研发和工艺上的创新,推出广彩抽签盲盒,产品创意结合了有趣的粤语传播,是年轻人喜闻乐见的一类产品。同时还推出可随身携带的广彩薄胎茶壶、广彩飞形棋盘等。“我觉得,文化传承不应该只成为一种记忆或者文化,它还是可以带着爱的创新实用产品。”她说。
国家级非遗项目花丝镶嵌/景泰蓝高级工艺美术师、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周彦君同样表示,非遗产业化发展需要关注消费人群以及从业人群的培育。 作为在以花丝镶嵌、景泰蓝为代表的精工行业奋斗了40多年的老兵,周彦君认为,我们的消费市场和消费人群,对非遗产品的了解度还有人群规模仍然不够庞大,特别是年轻人,喜欢非遗的人群体量占比仍然很少,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普及和推动。可喜的是,近年来,年轻人喜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的群体已经越来越多了。
深圳市金声玉振黄金与中国文化研究院院长祝安顺表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共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创造和启迪,让生产生活更加丰富和美好。(中国日报深圳记者站)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